行业资讯
BG大游|相约同城|以基础性立法引领中国特色金融法治行稳致远
2026-06-05
返回列表 我國正在邁向中國特色金融法治體系系統集成的新階段。金融法是金融領域基礎性、統合性立法,體現出領導性、人民性、特色性BG大遊、穩健性和全面性等核心原則,系統構建了“強監管、防風險、促發展”三位一體的實施框架。要統籌界定關鍵概念、夯實金融監管的數據基礎、築牢涉外金融法治屏障,同時推進配套法律“升合補廢”,以金融法服務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是關系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全局的“國之大者”。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以法治保障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制定金融法”的重要工作任務,標志著我國金融法治建設邁向系統集成的新階段。作為金融領域首部具備“管總”性質的基礎性、統合性法律,金融法制定是加強金融監管、防範系統性風險、平衡高水平對外開放與國家安全的關鍵舉措,在完善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中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是推動新時代金融法治建設走向科學完備統一的核心舉措。
3月20日,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草案)》(以下簡稱金融法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金融法的制度定位在于其基礎與統合特性,在“1+N+X”的金融法律體系中位居統領地位。長期以來,我國金融領域以商業銀行法相約同城、證券法等單行法為主體,有力支撐了特定金融行業的發展,但面對金融活動的創新性、復雜性與嵌套性時,逐漸暴露出監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基礎性法律和法律體系之間協調性欠缺等深層次問題。金融法旨在釐定金融領域的共性問題和基本原則,從頂層設計和宏觀層面及時填補法律空白,有效彌合現有分業立法的監管差異或盲區。金融法通過釐定“金融活動”“金融機構”等核心概念,為整個金融法律體系提供統一的價值共識,確保金融活動在協調且穩定的法治環境中有序開展。
金融法草案確立了“五性”作為核心原則。第一,領導性BG大遊。黨的領導是全面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推進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根本保證BG大遊。金融法草案明確規定,建立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高效權威的金融工作領導體制。確保金融立法與國家宏觀戰略高度一致。第二,人民性。法治興則市場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是金融法治的生命線。金融法草案規定,金融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金融需求。第三相約同城,特色性。國家堅持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堅持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這要求立法既要遵循現代金融規律,又要契合我國特殊的國情、體制與文化傳統,著力培育和弘揚中國特色金融文化。第四,穩健性。堅持穩中求進,金融工作要合法、公平BG大遊、公正、效率、安全,是確保國家經濟金融大局穩定的必然要求BG大遊。第五,全面性。金融監管堅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通過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以下簡稱“五大監管”),實現金融監管全覆蓋。
在加快金融強國建設、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新征程上,金融立法強調以高水平法治統籌推進“強監管、防風險、促發展”的三位一體建設。
首先,強監管,以全覆蓋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讓制度“長牙帶刺”、有稜有角。隨著金融業態的深刻變化,跨市場、跨行業的復雜交易模式層出不窮。針對市場違法違規和金融脫實向虛等痼疾,金融法草案明確規定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通過將“五大監管”寫入法律,確立了實質重于形式的現代金融監管價值觀。同時健全監管責任分工體系,建立了監管責任歸屬認領與兜底監管機制,理順了央地協同配合的監管體制。
其次,防風險,築牢防範金融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高水平安全底線。防風險始終是金融監管的核心任務,金融市場自發活動可能產生的負外部性BG大遊,決定了法治手段在維護金融安全中的不可替代性。金融法草案系統構建了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引的市場化、法治化風險處置機制。一方面,壓實防範主體責任,確立“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的常態化預警機制,強調建立強制性早期糾正制度,以可靠的制度約束將風險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另一方面,創新豐富風險處置工具箱,從立法層面確立了“自救優先”原則。通過債權減記及債轉股等內部紓困機制,要求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必須依法首先承擔損失,較大限度地防範了金融機構大股東的道德風險,助力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
最後,促發展,以良法善治引領金融資源高效配置。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金融法制定不僅是法律規範重塑,更是金融經濟發展的新引擎。通過制度性激勵與約束,引導金融資源精準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領域BG大遊,服務于國家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金融法草案明確要求統籌推進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和數字金融的建設,為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法治引領有助于加強金融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確保金融資本在法治的軌道上真正成為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薄弱環節的“源頭活水”,彰顯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鮮明導向。
面向未來,必須堅持以金融法築牢中國特色金融法治體系根基相約同城,應在概念界定方面統籌兼顧、在涉外法治方面築牢保障、在制度銜接方面系統集成。唯有夯實基礎制度供給,方能使金融法治為金融強國建設提供堅實支撐。
首先,統籌做好關鍵概念界定,夯實金融監管的數據基礎。金融法制定為金融領域基礎性概念的統一界定提供了契機。一方面,金融業態的快速演化使得任何靜態定義都難以完全週延,金融法草案採取務實路徑予以列舉並概括總結,但仍需廣泛吸收、統籌考慮修法意見建議,確立功能與風險相結合的識別標準,使概念體系保持開放性與適應性,真正實現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的立法效果;另一方面,概念的週延度終究有限,監管穿透力的實現更需依賴新興技術的應用。應完善金融法草案中有關金融基礎設施的系統建設與設施運營規則,加快構建統一、權威的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打通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數據壁壘。依託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建立跨市場、跨業態的實時監測與預警平台,將數據作為優化金融監管資源配置、實現效率加持和效能提升的支撐框架,以數據為基礎推動中國金融法治的深刻變革。
其次,穩妥推進金融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築牢涉外金融法治屏障。金融市場的制度型開放已成為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戰略支點,通過涉外金融法律制度體系的全面升維來實現安全與發展動態平衡。一方面,加強金融法所涵蓋的重要涉外金融法治規則之間的聯系,構建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促使我國從國際規則的接受者向治理參與者、制定者轉型;另一方面,強化開放條件下金融安全機制,重點加強涉外金融反制裁、反幹預、反“長臂管轄”機制建設。通過細化阻斷外國法律不當域外適用的實施細則,健全跨境數據與資產安全保護的多層次防禦網絡,在維護國家金融主權和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穩妥推進制度開放度及影響力。
最後,推進配套法律規範的“升合補廢”,優化法律實施體制機制。金融立法所引領“1+N+X”的金融法律體系效能,取決于金融法律法規集群能否與之同頻共振。應當以金融法為標準,加速推進存量法規的對標對表相約同城、立修並重。將歷經市場檢驗的成熟下位法升格為法律法規,對功能重合、調整領域一致的制度進行科學合並,針對金融基礎設施等新興領域加快補全專門立法,並堅決廢止已無法調整市場實踐的陳舊條款。同時,需著力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做到懲戒、預防相約同城、治理並舉。通過探索建立金融領域的定期修法制度,使金融體制的重大改革始終于法有據,既通過動態政策調整實現實體正義的靈活追求,又以程序正義框架確保監管行為的規範邊界。BG大遊,中小企業保險BG大遊官網入口

